更新时间:2015-02-10 10:03:29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2-10 10:03:28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答: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2-10 10:03:28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我省获得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粤府函2014155号)个人获得了该专利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3:07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问:我公司是一家获得OFII资格的美国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3:03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3:00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报销的旅游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57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53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员工报销过路费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50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员工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48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临近岁末,即将又到了各企业向员工发放奖金的高峰期,有些企业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同时发放年终双薪或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这些奖金是否都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税? 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47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45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43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我要纠错】责任编辑:wcr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41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
阅读全文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41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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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张家港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