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销项税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视同销售的理解:
不确认收入,但有销项税
例如,1,
外购产品发生自然灾害,分录怎么做
2,外购产品赠送他人,分录怎么做(不是同一主体确认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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