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向乙公司采购材料6000吨,每吨单价30元,所需支付的款项总额为18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的40%,验收货物后补付其余款项。当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预付货款。2012年4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来的材料并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额为30600元。此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补付其余款项。根据甲公司“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2012年5月,生产车间生产产品直接领用上述材料4000吨,车间管理部门领用500吨,企业管理部门领用300吨,材料单位成本为每吨30元。
要求:
⑴编制甲公司预付货款的会计分录;
⑵编制甲公司购入材料的会计分录;
⑶编制甲公司补付款项的会计分录;
⑷编制甲公司汇总车间领用材料的会计分录;
⑸编制甲公司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的会计分录。
(1)借:预付账款 72 000
贷:银行存款 72 000
(2)借:原材料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600
贷:预付账款 210 600
(3) 借:预付账款——乙公司 138600(210600-72000)
贷:银行存款 138600
(4)借:生产成本 120 000制造费用 15 000
贷:原材料 135 000
(5)借:管理费用 9 000
贷:原材料 9 000